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要求的园区可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对标先进提出创建目标,编制创建方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