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申报与创建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要求的园区可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对标先进提出创建目标,编制创建方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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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