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十四条

园区及时总结创建过程中的良好实践,加快转化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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