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十二条

园区培育形成定位准确、内涵清晰、特色鲜明的区域品牌,加强区域品牌保护和宣传推介。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与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协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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