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第十条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