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

第十条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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