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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