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