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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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