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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