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