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