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