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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