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