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退(补)税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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