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退(补)税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汇算清缴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