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清缴。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