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

第十七条

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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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