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单位代为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单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需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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