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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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