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