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