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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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