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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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