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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