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