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五节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