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