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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