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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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