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四节 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