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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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