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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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