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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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