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三节 阶段验收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