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