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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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