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三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四条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三节 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