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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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