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政府验收 / 第二节 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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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