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法人验收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