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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