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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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