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法人验收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