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六条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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