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法人验收第十六条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