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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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