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法人验收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