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