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受商务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商务部制定和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分级发证机构名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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