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