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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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