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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