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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