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