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