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八条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