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八条

物流中心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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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