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三)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三)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