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三)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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