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