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 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三)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 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三)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