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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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