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