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