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 第三节 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第三十五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 第三节 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