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 第三节 中心内企业间的货物流转

第三十五条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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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