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三十四条

物流中心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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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